(2017)鲁1403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登泉、柳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泉,柳荣华,郭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07号申请人:赵登泉,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柳荣华,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郭晖,女,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赵登泉与被申请人柳荣华、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荣华、郭晖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