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培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丛培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634号之一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法定代表人:孙树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丛培玉,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丛培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472592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