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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克与李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李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822号原告:徐克,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李春福,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徐克与被告李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春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合计1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通过中间人王铁库介绍于2012年4月26日、2013年4月4日、2013年4月12日分别在原告处借款合计18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三张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讼来院。李春福未出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春福多次在原告徐克处借款:2012年4月26日借款13万元、2013年4月4日借款2万元、2013年4月12日借款3万元,三次借款共计18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徐克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的事实及借款金额为18万元。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克借款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李春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