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岛野与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式会社岛野,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岛野,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法定代表人:岛野容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康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株式会社岛野与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有关执行查控网络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证券、车辆、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慈溪古塘支行开立账户,但账户内存款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目前该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7.96元已扣划至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05后,剩余人民币11,842.9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网络银行账户。经对其工商注册地经实地调查并询问当地街道办事处,该地址实际不存在,也无被执行人的相关记录,经对申请人提供的实际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址办公。上述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康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陈康福无出入境证件信息,故无法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平代理审判员 张德毅代理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