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顶峰与田荣环、潘乌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顶峰,田荣环,潘乌狮,潘伟明,柳天赐,林荔敏,李新龙,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864号原告:朱顶峰,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田荣环,男,1968年12月06日出生。被告:潘乌狮,男,1947年0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潘伟明,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柳天赐,男,1969年0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林荔敏,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龙,男,1970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解放中路156号。被告: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富中路。朱顶峰与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廊坊分公司、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5日立案。原告朱顶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七千四百八十五元,由朱顶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