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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晓与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晓,杨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396号原告:王春晓,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建筑工程师,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杨伟,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王春晓与被告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春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晓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计5150.00元,由原告王春晓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