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田婀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田婀丹,罗光惠,李宝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200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婀丹,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与李某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光惠,女,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宝贵,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居民,住天津市河北区,与李某系父子关系。上诉人李某、田婀丹,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宝贵因与被上诉人罗光惠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田婀丹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该院邮寄了一份要求更换主审法官李丽叶的书面申请,该院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2016)川1028民初3553号驳回申请人回避申请的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于同月30日邮寄给了上诉人。2017年1月4日,上诉人将复议更换主审法官的申请通过中国邮政向该院寄出,该院于同月21日作出(2016)川1028民初3553号之二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并于2017年3月24日寄出,上诉人次日签收。原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规定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田婀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郑 强审判员 李丽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李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