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易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江,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腾网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2008年10月3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江及其辩护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易江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393282.49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8日,易江向中信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62×××35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6900元,易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发生逾期。银行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但易江以偿还低于最低还款数额的方式拖延还款,2016年8月17日最后一次主动还款人民币350元后再没有偿还透支款项。截止至2016年9月8日,易江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5779.4元。2016年10月18日,易江的家属偿还中信银行人民币27000元。2.2013年12月17日,易江向民生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51×××05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45000元,易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发生逾期。银行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但易江不偿还欠款或者只偿还低于最低还款数额。截止至2017年4月27日,易江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7696.65元。3.2014年1月11日,易江向民生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62×××8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易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发生逾期。银行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但易江以偿还低于最低还款数额的方式拖延还款,2016年7月18日最后一次主动还款人民币500元后再没有偿还透支款项。截止至2017年4月27日,易江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57177.10元。4.2014年10月21日,易江向顺德农商银行申请开通了卡号为62×××01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易江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发生逾期。银行从2015年9月23日开始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但易江以偿还低于最低还款数额的方式拖延还款,2016年3月17日最后一次主动还款人民币100元后再没有偿还透支款项。截止至2016年9月5日易江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2629.34元。2016年10月31日,易江的亲属偿还顺德农商银行人民币13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顺德农商银行员工周某、中信银行员工李某、民生银行员工代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易江的供述;证人易某的证言;各被害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委托书、涉案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银行客户回单、还款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工资单;被告人易江名下房产及公司查询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易江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易江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易江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江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易江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易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易江透支信用卡是为了公司经营活动,因生意失败才导致无力还款,主观恶性较低;3.被告人易江的家属已经向各银行归还了欠款本金;4.各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易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易江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证明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江的家属已代为还清了本案第2、3宗事实所欠民生银行的本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江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江的家属已经代易江向民生银行还清了本案第2、3宗事实所涉的本金。该事实有被告人易江的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还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江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案发后向被害银行偿还了全部本金,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江的辩护人所提的第1、2、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的第4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易江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易江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易江所提的量刑建议偏重,与被告人易江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江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审 判 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