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瞿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瞿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33号原告:张伟,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沛县。被告:瞿士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沛县。原告张伟诉被告瞿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42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徐敦学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