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瞿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瞿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133号原告:张伟,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沛县。被告:瞿士平,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沛县。原告张伟诉被告瞿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42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徐敦学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