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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250姜启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启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25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启林,男,47岁,1969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德森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住江阴市。2015年3月9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因犯放火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启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以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启林于2017年2月9日20时41分许,醉酒后驾驶苏K×××××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北出口转盘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花坛,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启林找尤某顶包,后被公安机关识破。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姜启林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3mg乙醇/m1血液。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启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启林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启林对被指控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启林于2017年2月9日20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K×××××小型轿车沿江阴市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北出口转盘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花坛,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启林找尤某顶包,后被公安机关识破。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姜启林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3mg乙醇/100m1血液。另查明,被告人姜启林于2015年6月10日因犯放火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启林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魏某、尤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启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姜启林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归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启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4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姜启林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姜启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审 判 长  庄建定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