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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8282号原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顺路2号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黄文佳,董事长。被告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发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润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白鹿司261号。故本案的修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将中润发公司诉至我院,中润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99号,属于丰台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润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中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