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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庆岗、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岗,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萍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岗,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贵州金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1(贵阳国际中心1号)栋1单元9层17号。法定代表人:夏萍。原审被告:夏萍,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上诉人刘庆岗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5民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经营责任承包协议》中对管辖所作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本案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营责任承包协议》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约定:“如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