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雅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雅莉,周岗,白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2017)陕060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朱雅莉,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被执行人周岗,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执行人白雪斌(白冰),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昌园小区。本院在执行朱雅莉申请执行周岗、白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周岗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朱雅莉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岗各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岗所有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周岗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岗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