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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施进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施进财,万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诉讼代表人费强。委托代理人:李一阳。被执行人施进财,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万艳群,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8928号公证书及(2016)浙杭钱证内经字第1191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52557.27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施进财名下车牌号浙G×××××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