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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违法并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初1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古曲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宏彬,主任。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因要求确认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违法并撤销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于2017年6月11日向马王堆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7年6月19日,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刘某某认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违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1、确认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内容违法,撤销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责令马王堆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被告马王堆街道办事处辩称,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已履行了相关职责,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依据刘某某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日期为2017年6月11日)可以确定刘某某申请的信息为“申请公开贵单位于2017年6月6日关于刘某某户信访事项诉求、据调查你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已照当时政策依法、依规、依政策落实到位的事实依据和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刘某某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对象。根据刘某某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日期为2017年6月11日)可以确定,刘某某申请的内容具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收集或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的性质,且根据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答复》(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的内容,可以确定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对刘某某的申请实质为拒绝公开。故刘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