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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联通电器开关厂与天津锦丰置业有限公司、纪伟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联通电器开关厂,天津锦丰置业有限公司,纪伟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957号原告:天津市联通电器开关厂,住所地为天津市蓟州区负责人:张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刚,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锦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刚,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纪伟,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市联通电器开关厂与被告天津锦丰置业有限公司、纪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联通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建民审 判 员  张德阔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