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训冠、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训冠,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云升,黄冬梅,张琦,黄坤艳,张上伟,韩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曾训冠,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尚博,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87号。法定代表人:梁波,董事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兴盛,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张云升,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被告):黄冬梅,女,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被告):张琦(曾用名张书贵),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被告):黄坤艳,女,瑶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被告):张上伟,男,汉族,1940年9月24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被告):韩仲莲,女,汉族,1949年1月2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曾训冠因被申请人(原告)防城港防城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张云升、黄冬梅、张琦、黄坤艳、张上伟、韩仲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603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曾训冠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曾训冠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训冠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禤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