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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耀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耀奇,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因吸毒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耀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耀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上旬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耀奇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江某、“亚金”在其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新华东华路12号大院9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3月17日,张耀奇在上述地点准备再次容留江某、“亚金”吸毒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白色粉末2小包(经鉴定,均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3克)、针筒1支(现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扣押保管)。经尿液检测,张耀奇、江某尿液均呈吗啡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耀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二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三份、证据保全决定书二份、证据保全清单二份,张耀奇、江某指认现场照片,称量笔录、检定证书,张耀奇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张耀奇、江某的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张耀奇、江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江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张耀奇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检验报告,张耀奇、江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张耀奇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奇无视国家法律,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耀奇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耀奇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耀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含海洛因成分的粉末0.3克、针筒1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有关法律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