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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猛与汪勇华、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猛,汪勇华,章丽英,洪钧,杨维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633号之一原告:罗猛,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卉、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勇华,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章丽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洪钧,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杨维琪,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罗猛与被告汪勇华、章丽英、洪钧、杨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罗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猛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勇华、章丽英、洪钧、杨维琪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猛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0元,由罗猛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人民陪审员  严洁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