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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辛苏平与陈维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苏平,陈维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3562号原告:辛苏平,女,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圣,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君,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梁祝大道1048-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X095815779。负责人:马伟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苏平诉被告陈维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