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夏冰与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冰,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048号原告夏冰,女,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殷丽琼。原告夏冰与被告上海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夏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冰承担。审 判 长 李红云审 判 员 周红林人民陪审员 韩吉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俊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