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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少华、罗颢中组织卖淫,廖春海、李远宏、王淑新、张义伟、田鹏、向阳、刘燕、张孟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罗颢中,廖春海,李远宏,王淑新,张义伟,田鹏,向阳,刘燕,张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华,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鲁后新,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颢中,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新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春海,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远宏,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淑新,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2016年8月23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义伟,男,1998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田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辩护人马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阳,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燕,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孟,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石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华、罗颢中犯组织卖淫罪,廖春海、李远宏、王淑新、张义伟、田鹏、向阳、刘燕、张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7月25日施行,导致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以鄂石检刑撤诉[2017]01、0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燕、张孟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燕、张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至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长青审 判 员  刘敦云人民陪审员  喻祖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