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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建华与毕成、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润盟科贸有限公司、昆明宝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华,毕成,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润盟科贸有限公司,昆明宝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洪建华,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筱莉,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毕成,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兵。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昆明润盟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丽。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昆明宝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体琼。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洪建华与毕成、云南圆通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润盟科贸有限公司、昆明宝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