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旭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旭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熊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剑,男,1984年8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春市旭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有文,男,1989年8月10日生,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旭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华、孙国军(袁州区法院(2016)赣0902执143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孙有金、汪诗欣、宜春旭峰贸易有限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华、孙国军2180000元后,上述被执行人同意以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江西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号:149020180000259988)3627.897万股及截止过户之前的配股和分红,用于偿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在(2016)赣09执81号和(2016)赣09执82号案中的本息、诉讼费用等债务,王华、孙国军、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现各方均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江西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800万股及其截止过户之前的配股抵债给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分红1900714.13元也已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宜春旭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景鸿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