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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桑曼丽与吴万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曼丽,吴万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296号原告:桑曼丽,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万泉,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曼丽与被告吴万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曼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万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曼丽撤回对被告吴万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曼丽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