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忠生与韩义、刘春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生,韩义,刘春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534号原告王忠生,男,1968年2月26日生,住东丰县。被告韩义,男,1968年3月27日生,住东丰县。被告刘春池,女,1973年2月15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生与被告韩义、刘春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结案时全部予以退回,公告费300元,由王忠生负担(已付)。审判长 陈亚荣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