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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建亮、何小妹与被执行人刘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亮,何小妹,宜良县可宝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何建亮,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人。申请执行人何小妹,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人。被执行人宜良县可宝造纸厂。经营者:杨世治。住址:昆明市宜良县汤池禾登村下皂角村。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建亮、何小妹与被执行人宜良县可宝造纸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良县可宝造纸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0618.75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晟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