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安平、晏海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安平,晏海英,蓬安县利溪镇中心小学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安平,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晏海英,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安县利溪镇中心小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明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佑明,蓬安县河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蒋安平、晏海英因与被申请人蓬安县利溪镇中心小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蒋安平、晏海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珂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