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学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学庆,吴庆阳,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张燕云,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何运元,何艾云,何俊,吴惠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31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江花小区2号楼一层3-6号。被告:吴学庆,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庆阳,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81号。被告:郑铨钦,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燕云,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集贤汽车城四号楼2号。被告:何运元,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何艾云,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何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惠玲,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昊成商贸有限公司、吴学庆、吴庆阳、安庆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郑铨钦、张燕云、安庆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何运元、何艾云、何俊、吴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2元减半收取计15681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良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