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建生与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生,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23号原告:郭建生,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LLW23。法定代表人:尚志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移村南街20号1幢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89171C。法定代表人:刘红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牛保军,男,成年,住林州市。系、6028998。原告郭建生诉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7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4日为15971.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起至2014年11月,原告向被告太原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方雅居项目供应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共计297401元。经原告催要,2014午8月23日被告牛保军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0000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金威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00000元,共计130000元。经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7月19日三被告仍拖欠原告材料款167400元,并由项目施工负责人被告牛保军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载明:“欠到东方雅居工地石子砂款壹拾陆万柒仟肆百元正”。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无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货款。但被告牛保军没有详细的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建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