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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卢普淦与聂云华、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普淦,聂云华,刘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91号原告:卢普淦,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聂云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刘晓红,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卢普淦与被告聂云华、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普淦以与被告聂云华、刘晓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卢普淦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