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文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永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邓来祥,系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文波,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07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文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阳县江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02-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文波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船舶、支付宝、证券等信息登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控措施,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第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5076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