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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鹏鹏、杨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鹏,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82号申请人:刘鹏鹏,女,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杨金宝,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刘鹏鹏与被申请人杨金宝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45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金宝名下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