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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斌、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门市天补镇西首。法定代表人:施善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海门支行的账户(账号:50×××00),至3000000元止,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舒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