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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晓明、鲁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明,鲁俊,姚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晓明,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姚月生,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晓明与被执行人鲁俊、姚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晓明与被执行人姚月生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月生已按协议履行220000元,本案余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被执行人姚月生追偿。另查明,被执行人鲁俊涉案较多,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鲁俊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鲁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