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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诉夏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夏显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600号原告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海子村大普连。法定代表人郑文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秀芬,女,汉族,1981年7月9日生。被告夏显文,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生。原告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由原告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009元退还原告昆明恒大饲料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苏  燕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瑞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