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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代大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大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大彬,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大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大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代大彬未按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川E×××××号(系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轿车,沿公路从泸县太和社区往大田社区方向行驶,当日8时许,行驶至福集镇团仓村小地名“永青农场”叉路口处,将路边行人游某1撞飞摔入路边水田中,造成被害人游某1死亡及川E×××××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代大彬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代大彬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代大彬逃往重庆市荣昌区,后在家人劝说下于当日返回泸县准备投案,在泸县被民警查获。被告人代大彬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代大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代大彬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判处。被告人代大彬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辩称家庭有老有小,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游某1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所住的福集镇敬老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对福集镇敬老院进行了赔偿,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福集镇敬老院及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6.11.5)、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川菲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113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川菲司鉴所[2016]病检字第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代大彬的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川E×××××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车辆一致性证书、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表面检查记录、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车辆维修的一系列材料、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清单;7、监控视频及截图;8、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处理通知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10、证人陈某1、罗某、陈某2、王某、陈某3、向某、敖某、杜某、巫某、游某2(死者弟弟)、代某1、代某2、代某3、喻某的证言,巫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罗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11、被告人代大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大彬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生前所在敬老院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及敬老院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可以对被告人代大彬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所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大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商 晟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人民陪审员  熊先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倩倩书 记 员  赵林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