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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秀霞与刘润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霞,刘润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239-1号原告:宋秀霞,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润岭,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交通路17号。负责人:李瑞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媛,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霞与被告刘润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中止该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