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21号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香山路以南,金城寨街以东盛世新天地一幢2单元2-2301号。法定代表人:邢芳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爱红,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冯小清,男,汉族,成年,具体出生日期不详,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司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