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张莉x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9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莉x,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x健,男,200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张x健之父),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x熙,女,201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张x熙之父),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3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申请再审称,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两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请求依法撤销两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的起诉请求,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两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张莉x、张x健、张x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