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桂香与王昌严、王松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桂香,王昌严,王松,王正国,许广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17号原告:洪桂香,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严,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王松,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国,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许广云,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桂香与被告王昌严、王松、王正国、许广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洪桂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桂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原告洪桂香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枥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