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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素、郭永星、郭永峰、郭永利与刘殿春债务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82执恢181号毛素、郭永星、郭永峰、郭永利、刘殿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素、郭永星、郭永峰、郭永利与被执行人刘殿春债务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殿春已自动履行,欠款本金、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公告费等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26030.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