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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泓锐、罗亚与伍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李泓锐,伍玲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06号原告:罗亚,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泓锐,女,199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伍玲玲,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亚、李泓锐与被告伍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亚、李泓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亚、李泓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罗亚、李泓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亚、李泓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亚、李泓锐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