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行与李学文、泸州市兴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行,李学文,泸州市兴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支行,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李学文,男,汉族,1965年6月19日生,住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兴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申请执行与李学文、泸州市兴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6)江阳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