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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云与张某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云,张某其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2079号原告:刘某云,女,生于1966年9月16日。被告:张某其,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云与被告张某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云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