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云与张某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云,张某其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2079号原告:刘某云,女,生于1966年9月16日。被告:张某其,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云与被告张某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云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