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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被申请人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某,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二申请人:郝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农民,子洲县老君殿镇王家坪村人,现住榆阳区崇文路街道办事处王家楼村三队。委托代理人:郝某(申请人之弟),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老君殿镇西山村。被申请人:加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农民,子洲县老君殿镇王家坪村人,住榆阳区崇文路街道办事处王家楼村三队。申请人郝某某与被申请人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一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郝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郝某某称,被申请人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其弟郝某调解已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双方调解和好。现申请人郝某某申请撤销(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某某申请撤销(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陕0831民保令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