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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行与珲春森林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行,珲春森林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29号原告: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行。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经营者:王兆民,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珲春森林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崔松森,经理。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行与珲春森林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珲春市海盛食品批发店负担。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欣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