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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五得与胡文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五得,胡文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五得,男,生于1989年8月10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积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良,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积石山县。上诉人马五得因与被上诉人胡文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积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五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