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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7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金怀喜、潘巧妹等与张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怀喜,潘巧妹,金鑫,张克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570号原告:金怀喜,男,195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潘巧妹,女,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金鑫,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宇,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俭,女,1959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怀喜、潘巧妹、金鑫与被告张克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怀喜、潘巧妹、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金怀喜、潘巧妹、金鑫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