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杭州房地产管理处、衢州立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杭州房地产管理处,衢州立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杭州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凰山脚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周林斌,处长。被执行人:衢州立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6977-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杭州房地产管理处与被执行人衢州立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